结婚乃人生大事
新人请婚庆公司记录
人生中的美好时刻
婚庆公司丢失婚礼录像?
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支持!
近日,建南法庭调解一起庆典服务合同纠纷案,被告返还原告部分服务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基本案情
年12月21日,是原告刘某、谭某二人举办婚礼的大喜之日,为留下最美好的回忆,二人聘请被告某婚庆公司为其做婚庆服务,由婚庆公司提供结婚庆典的主持、化妆、摄像等服务,并支付定金。婚礼结束后,二原告按照约定向婚庆公司支付全部服务费,但婚庆公司未按照约定将婚礼影像资料光盘交付给二原告,经多次询问,得知婚礼录像带丢失无法找回。二原告气愤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部分服务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
调解经过
受理该案后,法官了解到婚庆公司除不能交付摄影资料外,其余服务均已完成,组织双方调解,从婚礼影像资料被赋予特别的情感价值,具有特殊的纪念意义和人格象征意义角度,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被告返还二原告婚庆服务费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法官有话说
婚礼是什么?是儿时的公主梦,是两个相爱的人奔赴星辰大海的约定。记录婚礼过程的影像资料记载了这一系列美好,具有不可复制性,虽影像资料的丢失未对当事人造成生理上的损害,但给二位新人造成了不可弥补的精神损失。本案的处理,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能促使经营者不断规范自己的经营活动,共同营造良好有序、值得信赖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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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供稿
建南法庭
原标题:《法院新闻
婚礼影像资料丢失?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